白紙黑字已經簽了合同,卻被突然告知要上浮10%的貸款利率,否則就不予以放款。這件令人氣憤的事就發生在長沙納愛斯陽光麗城的一批業主身上。
“中國銀行是開發商指定的貸款銀行,簽了合同想毀約就毀約,簡直就是目無法紀。”氣憤的業主對和訊網表示;按照之前的合同約定,銀行執行的是基準利率,而如今銀行卻要上浮10%才肯放貸。面對著交房日期的逼近,交完首付款的業主將面臨無房可住的尷尬境地。
簽了合同不放貸
“去年上半年就和銀行面簽了,都大半年了,銀行的貸款卻一直沒有下來。現在馬上就要交房,開發商的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說,貸款還沒下來就不能收房。”眼看著3月底就要交房了,貸款卻遲遲下不來,這讓劉先生很是著急。
據劉先生介紹,2013年他在長沙納愛斯陽光麗城購買了首套房,之后向中國銀行長沙市松桂園支行提交了房貸申請,并于5月與該行簽訂了貸款合同,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為央行基準利率,兩個月后,審批通過。可直到如今,劉先生一直未接到銀行放款通知。期間他曾多次打電話咨詢銀行相關負責人,每次收到的回應都是:“現在額度比較緊張,還要等”。
面對交房日期逼近,銀行放款期限卻“遙遙無期”。除了劉先生,當時和他一批面簽的業主也面臨的同樣的困境。
“難道真的只是額度很緊張嗎?”劉先生不禁要問:“既然額度很緊張我可以找別的銀行嗎?你這樣簽了合同又不放款,不是把我們綁架了嗎?”
上浮貸款利率才放款
等了銀行大半年音訊的劉先生實在忍無可忍。
2014年3月25日,劉先生再次致電中國銀行相關負責人黃經理,黃經理稱劉先生當時簽的是基準利率,現在放款要達到利率上漲10%的要求,所以貸款可能暫時性地放緩了。他還表示,如果想早點拿到貸款,可以和銀行簽個補充協議,同意貸款利率上浮10%,銀行即可馬上審核放款。
令劉先生不解的是,當時合同上明明寫的是按照基準利率,現在又突然說要上浮,白紙黑字寫著,銀行難道能說翻臉就翻臉嗎?
“之前一直說沒錢、沒額度,而現在只要同意利率上浮10%就可以下來,明擺著銀行就是敲詐。不上浮就只有慢慢等,也沒有確定的期限,何時是個頭,一直拖著就是等我們要交房了,逼我們不得不接受上浮。”另一業主憤慨地表示。而面對業主的質疑,黃經理卻稱,款沒放下來,借貸關系還沒產生,目前合同沒有生效。
隨后和訊網致電黃經理,他在電話中稱:“我們從來沒有說不給他們放,只是說要等。利率上浮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,我們也一直在和開發商在想辦法。而且也不是我們單方面強制上浮,這是要經過業主同意的。”
看著眼前鮮紅的“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松桂園支行零售貸款業務”專用合同章,劉先生很難理解,蓋了紅章子也不能生效,那銀行說什么還能算數呢?
律師:銀行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
《貸房合同》早已簽訂,而且審批通過,如今銀行突然要上調利率,這是否合法呢?
對此,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趙骎律師認為,如果雙方簽訂了正式的《房屋貸款合同》,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成立并生效,且合同里明確規定了利率標準,銀行應該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利率履行放款義務。若銀行不繼續履行合同,那么銀行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而針對劉先生與中國銀行長沙市松桂園支行簽的這份《房屋貸款合同》,趙骎律師指出,合同中銀行一方面按照實際借款日的借款利率來計算借款利息,另一方面又確定了每月具體的還款金額以及償還的月數。如果按照實際借款之日的利率來計算,那么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月數都是不可以量化的,因為誰都不知道貸款發放之日借款利率是多少,那么由此而產生的還款總額、還款期限都是一個未知數。上述合同約定即構成了合同的前后矛盾。因為合同的前后矛盾,由此產生了兩種解釋,一種是銀行認為應該按照實際放款日的利率來計算利息,一種是劉先生認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。而由于該合同是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,按照我國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,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。
目前,劉先生正在與銀行協商處理,要求銀行履行原合同。否則他將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銀行繼續履行原合同,并承擔不按時發放貸款的違約責任。
鏈接
建行等四銀行再度上調首套房貸利率
去年年中以來,房貸持續收緊。而日前,建行、中行、浦發、招行等再度上調首套房貸款利率,甚至有銀行趁機定出“多給利息少排隊”的操作指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