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省政府了解到,日前我省出臺《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工作的實施意見》。明確農民小額貸款貼息不受貸款期限的限制,用于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、加工、流通等涉農用途及農民自建住房。農民小額貸款貼息對象為,海南省戶籍農民(含個體農民、地方農場職工、林業職工、農墾職工和漁民),農村婦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。
貼息不受貸款期限限制
農民和農村婦女小額貸款單筆10萬元以下(含10萬元)的,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;單筆在10萬元以上且不超過50萬元的,按照10萬元的貸款額度計算和享受貼息;對同一借款人年度內在同一金融機構多筆貸款累計總額10萬元的部分給予貼息。農民專業合作社每社貸款單筆額度100萬元以下(含100萬元)的,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和享受貼息;對同一合作社年度內在同一金融機構多筆貸款累計總額100萬元的部分給予貼息。
農民年貼息率不低于5%;農民專業合作社年貼息率不低于3%;農村婦女年貼息率最低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,最高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(農村婦女自建住房用途貸款貼息率不低于5%)。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貼息期限原則為1年;農村婦女的貼息期限原則為2年(農村婦女自建住房用途貸款貼息期限為1年)。
農民小額貸款貼息不受貸款期限的限制,貸款期限1年以上(含1年)的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小額貸款均給予1年貼息,貸款期限不滿1年的按貸款合同實際期限計算貼息;貸款期限2年以上(含2年)的農村婦女小額貸款給予2年貼息,貸款期限不滿2年的按貸款合同實際期限計算貼息。農民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小額貸款貼息原則上采取事后貼息的方式。
經辦金融機構有獎補
《實施意見》規定,對經辦金融機構按當年新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額(新發放單筆10萬元以內的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,新發放單筆10-50萬元的貸款按10萬元額度計算)的1.5%給予風險補償,其中對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,風險補償只給予經辦融資性擔保公司。
對經辦金融機構按照當年新發放農民小額貸款金額(新發放單筆10萬元以內的貸款按實際貸款金額計算,新發放單筆10-50萬元的貸款按10萬元額度計算)的0.5%給予獎勵。獎勵金用于經辦金融機構開展農民小額貸款貼息政策宣傳、業務培訓及信貸人員專項獎勵,也可用于核銷農民小額貸款的不良貸款。
調整后的貼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發放的貸款開始施行(2013年新發放且年內到期的貸款除外),調整后的獎補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發放的貸款開始施行。以前年度發放未結清部分不作追溯調整。